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市新建商品房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既是促进房地产调控目标顺利实现的客观要求,也是满足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际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朔州监管分局制定了《朔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避免开发商截留、挪用预售资金,导致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最终出现烂尾楼或携款潜逃等现象,从而引发群体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制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朔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预售资金的监管的解除、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方面,共32条。

1.监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在监管范围内。

2.预售资金的分类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

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3.预售资金的收存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

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

4.预售资金的支取节点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

(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

(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

(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

(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

(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5.预售资金的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预售资金解除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