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建办字〔2018237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水平,规范机关收发文制度,确保公文的规范、严肃和整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印室归口局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局机关各类公文必须在局文印室统一制发,主要包括:打印、复印各种文件、表格、领导讲话、简报、信息等其它需要打印的材料。 

第四条  文印室工作原则: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勤俭节约,热情服务。 

第五条  文印室工作职责 

1.检查呈送的各类公文、文书等文稿是否按程序签发。 

2.要求文稿随到随打印,不得拖延,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印任务。 

3.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做好公文制发工作。 

4.按原稿载明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或少印,不得随意修改原文。 

5.打印时要做到认真细致,讲求质量,减少差错率。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打印设备使用方法。 

7.文印室设备、耗材等任何物品,不得随意送、借他人。 

8.经常保持文印室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六条  局机关发文,需由起草人拟稿,办公室对格式文字的内容进行把关,局长或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 

第七条  私人资料不得在文印室打印或复印,以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资料中有关涉密事项透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