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进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市住建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住建部门、各企业,认真开展企业、项目标准化创建自评及考评工作,把贯彻落实《办法》,做为全市建筑施工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日常工作上

  《意见》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在本省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意见》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各企业,依据标准,精准创标创优。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

2.建筑施工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自评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签署意见。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改阶段性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项目自评机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项目考评主体报送1次自评报告(含自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项目自评材料。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企业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每三年考评一次。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5.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是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的“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必备条件。

6.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7.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