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建办字〔20161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125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委关于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六权治本”和市编办、审改办“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参照省住建厅、兄弟地市住建部门和我市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措施

(一)下放审批权限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暂行办法》(朔办发〔20157号)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精神,局长不再直接对我局承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和我局初审省住建厅审批事项进行签批,由分管行政审批和业务科室的副局长审批。凡依法应当听证或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投资额大、注册资本金大,社会反响大、可能引起群众矛盾,工艺复杂、专业性强,省市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二)完善审批机制

根据市编办、审改办《关于市直有关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通知》(朔编办字〔20128号)精神,市住建局增设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相关职能科室选派业务骨干组成住建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刘续升同志兼任,负责全面工作,具体承办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规划选址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和建造师等10项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考试及注册的初审事项。同时,为方便群众办事,按照所有审批和服务业务由窗口统一办理的原则,将原由业务科室承担的单位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期、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等审批事项和由省住建厅审批、需我局初审的单位申请资质项目,由窗口统一受理,各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分管领导签批,窗口最后发证或上报,行政审批办负责协调督办。

(三)精简办事程序

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方面,本着方便群众、简化流程的原则,经过梳理,统一了办理顺序和流程,明确了前置条件,设计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手续前置条件及办理意见表》(简称《意见表》,见附件),实现了“一表通”服务。一是方便群众。建设单位按照申请条件提供资料时,不必重复提交前项手续已提交审核的资料。具体办理流程为,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意见表》,逐项办理表中所列建设手续。前项手续已审核的资料,后项手续不再提供。前项手续为后项手续的前置条件,前置条件相同的同时办理,原法定申请条件不变。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表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归档。二是方便科室。科室不必留存大量审批资料和已审核材料,节省了整理保存资料的人力、时间和空间。各科室在《意见表》“办理情况”中,列明已审核资料,并及时将审批资料与已审核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及时接收科室移送的审批资料与已审核资料,并整理存档。其他行政职权的档案移送,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目录,制定各类审批事项监管办法,各职能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加强对在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 “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管过度、监管不当和监管违法,也要防止监管缺位、监管错位和越位。

分管行政审批副局长和其他分管业务的副职,要定期(按月)将审批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向局务会议通报。分管行政审批副局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到行政审批办办公,现场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依法履职,办理好各项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初审事项工作流程

1.对单位申请资质(首次申请)或从事相关活动行为进行许可的事项。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登记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流转执行卡(以下简称执行卡),并及时将执行卡和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窗口审查人员。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即为受理。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行政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原则上,审查由窗口审查人员进行。对于专业性强或窗口无法独立完成的审查工作,可由行政审批办负责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由窗口审查人员将执行卡和申请资料移送相关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实地踏勘)。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审批。

3)决定。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根据行政审批办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行政审批办负责人根据分管行政审批工作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承办人员完成申请事项的办结(包括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及送达)工作,并及时归档。行政审批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2.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考试及注册初审上报的事项。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和申诉渠道;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有受理期限要求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资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受理。

2)整理上报。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整理、签字,起草初审意见上报文件,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行政审批领导签发。窗口工作人员按省住建厅规定时限上报。

3)送达办结。待省住建厅审查批准后,窗口工作人员将执业证书及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办结归档。

(二)由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承办的审批事项和初审事项的工作流程。

 1.单位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期、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流转执行卡(以下简称执行卡),并及时将执行卡和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即为受理。

2)审查。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签收执行卡和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复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认为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业务科室提出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审批。

4)办结。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件制作、资料归档等工作,并将相关证件和执行卡移送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及时将相关证件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办和业务科室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增项、升级按首次申请对待,办结时限为20日,延期要在资质到期办结,换证时限按统一要求时间办结,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需2日内办结)。

2.对单位申请需要省住建厅或住建部审批的相关资质进行初审的事项。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流转执行卡(以下简称执行卡),并及时将执行卡和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即为受理。

2)审查。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签收执行卡和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复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认为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业务科室提出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审批。

4)上报反馈。业务科室将审批结果和所附资料移交行政审批办,由行政审批办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如省住建厅审查后认为需进一步补证或核实的,行政审批办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并通知业务科室进行相应核实,然后由行政审批办将补证材料和核实意见如期上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和业务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5)送达办结。省住建厅审查批准后,行政审批办将核准的资质证书及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及时完成资料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