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市住建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0349-2023762),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科室或单位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科室或单位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科室或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科室或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科室或单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科室或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朔州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