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中第五条“材料差价,除税金外,不得计取任何费用。取消系数调差。”内容予以删除,修订后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