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及时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并封存完好。

我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第六条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第七条  我局参照省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机关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  我局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我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投诉、举报启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我局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我局依法开展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勘验检查时,对现场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自行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但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调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十二条  我局按照行政检查结果,对认为存在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移送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我局。

 第十三条  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我局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我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我局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我局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我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我局不得撤回、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我局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