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受理机构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
主件 | 副件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朔州市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含工伤保险)。 |
1.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应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2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朔州市住建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申请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 3.地基勘察报告; 4.规划手续。 |
初步设计图纸。 |
3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朔州市住建局 |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主要道路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跨设区的市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经过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1.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 2.山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 |
1.建设工程项目地形图 2.建设工程项目政府文件、纪要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4.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说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