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创优我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7〕5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建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建审字发〔20185103号)精神,为指导全住建领域切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简化行政审批,优化政府服务,提高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指导全住建领域各级各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版)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条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及本办法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章  简化行政审批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务服务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全过程”审批服务,建立“五统一”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实行统一清单告知。市、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要求,制定完善本级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指南、审批流程以及具体企业投资项目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负责告知和办理,实行一次告知、限时办理。审批事项清单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各类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外,各级主管部门不得额外增加其他申报材料,不得设置法外前置性条件和程序,不得以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审批事项的前置性条件。

第五条  实行统一平台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统一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申报、平台赋码、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限时办结,并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办理、办结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实行并联审批。各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建立本级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可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审办理,实现同步审批、联审联办。

第七条  实行事项容缺审批。市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级容缺审批实施细则,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短缺非核心材料(副件),实行容缺审批,可先予以受理、审批,待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短缺部分后发放相关审批许可。容缺审批事项清单及申报材料主件、副件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本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项,分别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项和试行部分承诺事项一项,需在开工前办理的审批事项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市政类政府统一服务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办理流程并公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不再办理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实行部分前置条件承诺的容缺审批模式。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条件试行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实施细则,指导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

其他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按并联容缺审批、简化材料、压缩时限的原则,在开工前完成。

第九条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市县主管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山西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住建、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自主选择”,办理进程应网上公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规范开工前报建备案事项办理。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及办事指南,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事项的办理部门、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及办理时限并网上公示,简化备案手续,规范备案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报建审批事项分类流程再造市县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事项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承诺事项和保留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流程再造,制定事项办理流程图,在服务窗口及网络平台上公示,指导企业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优化政府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涉及工程建设的服务事项,在本级政务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理。制定完善政府服务、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优化规范政府服务。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供水、供气、供暖和城市道路等方面主动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主动向企业提供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地上地下各类设施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坐标、标高、地形等相关设施和资料。加强规划编制及服务工作,及时出具规划条件,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服务信息公开,公布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办理信息,为企业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参考和帮助。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报建业务进行培训,重点对开展承诺制改革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强化企业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和提倡企业依法承诺、诚实守信、切实践诺、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建设全程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特别是针对企业投资重点工程、重大民生项目要提前介入,做到主动服务,靠前服务。

第十五条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开放中介服务市场,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各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履行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情况,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市县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部门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建立完善统一收费制度,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清单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四章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企业应按照承诺事项的内容和标准,及时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践诺,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以信用为基础、倒逼企业严守承诺、落实投资主体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健全“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主动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切实监管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约束企业诚信履约,依法合规进行建设。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充分运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以罚代管”,要通过跟踪检查,确保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坚决要求企业整改到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各责任方的责任。

 

第五章  推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应依托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住建、规划、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参加联合验收,加强工作联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各项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及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文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或承办机构,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衔接,构建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本着依法行政、探索创新的原则,在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探索,全力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